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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志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1刑初7号公诉机关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坚,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手工业者,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南城县,现住南城县。2015年1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柳兵,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坚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雪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坚及其辩护人柳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刘志坚多次在淘宝网上购买精密管、弯头、气缸、瞄准器等枪支零件。之后,刘志坚在其位于南城县上唐某和竹巷2号的家中三楼一间没有装修的卧室用电钻、电镀机等工具将枪支零件组装成两支气枪。经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该两支气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具备致伤力。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有: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快递物流单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枪支弹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搜查证、搜查笔录;被告人刘志坚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志坚非法制造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请依法判处。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志坚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下量刑。被告人刘志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柳兵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1.被告人购买零部件制枪只是因为对枪的爱好和用来打鸟,其制枪一事没有让人知道,也仅限于自己使用,且其所制枪支已被收缴,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及社会危害;2.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自认为零件是在合法网站实名、实址、真实电话购买的没啥事,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系初犯,也对自己的行为真诚悔过。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刘志坚多次在淘宝网上购买了精密管、弯头、气缸、瞄准器等枪支零件并在网上查询到组装气枪的方法。之后,刘志坚在其位于南城县上唐某和竹巷2号的家中三楼一间没有装修的卧室用电钻、电镀机等工具将枪支零件组装成二支气枪。组装完成后,刘志坚曾拿气枪去打过鸟。2015年11月16日,经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志坚所制造的该二支气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具备致伤力。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志坚出生于1978年4月16日,犯罪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志坚在本案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3.归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6日11时许,南城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南城县上唐镇和竹巷2号刘志坚家发现三把枪形物、一些枪支零件及制枪工具,遂依法将刘志坚传唤至南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区接受讯问。4.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5年11月6日11时22分,南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持搜查证,在见证人黄某、李某的见证下,依法对刘志坚位于南城县上唐某和竹巷2号的住处进行了搜查。侦查人员在刘志坚家三楼第一间房内的一沙发上发现二把类似气枪的枪形物,在第二间房内发现各种钢管、弹簧、钢珠、阀门等配件以及电钻、电镀机、打磨机等工具,在第三间房内一蛇皮袋内发现钢管等物,在三楼卫生间内发现一把类似气枪的枪形物。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5年11月6日,南城县公安局扣押了刘志坚持有的枪状物三把,瞄准器二个,铝合金管二根,钢管五根、气缸一个、铝包钢管四根、枪把手一个,钢制类枪管物一个、气阀门一个、钢珠二包、铅子一包、铅弹七十粒、液压顶一把、气筒一把、电钻一把、电镀机一把、打磨机一把。6.核查线索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百世汇通快递单证实:2015年6月,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破获了一起特大网络非法买卖枪支案。经查,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褚某等人通过网络非法买卖枪支,案件涉及31个省市。江西省南城县人刘志坚于2015年3月15日和4月3日通过网络向褚某购买了两次东西,分别是链接弹簧、MAL迷你气缸以及DIY打气筒,物流公司为百世汇通。经向百世汇通快递公司调取快递单,证实确实存在该两笔交易。7.提取笔录、淘宝交易记录、光盘一张证实:刘志坚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淘宝网购买了大量组装枪支的零件,之后其将部分交易记录删除。南城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27日根据刘志坚提供的淘宝帐号、密码,在电脑上登录刘志坚淘宝帐号,在支付宝交易记录中的回收站中提取了多条枪支零件的购买交易记录。8.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枪支弹药鉴定书及照片证实:南城县公安局送检的被告人刘志坚通过购买枪支配件制造的一号、二号枪形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备致伤力。9.情况说明证实:南城县公安局在刘志坚家扣押的三把枪形物中的一把因气筒部件损坏无法储气,导致无法呈请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枪支鉴定。10.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系刘志坚的妻子,刘志坚会在网上购买一些气枪配件并且在自家三楼组装气枪。其曾因加工发出噪音说过刘志坚并问他弄这些东西干什么,刘志坚说其不喜欢打牌,只对气枪感兴趣。刘志坚曾有一两个晚上持气枪打过小鸟,但是从未卖过气枪给别人。公安机关搜出来的三把气枪都是刘志坚的。11.被告人刘志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上唐某经营了一家铝合金加工店,平常喜欢玩枪。2014年下半年开始,其在淘宝网上先后多次购买了瞄准器、枪把手、枪身、阀门、气缸等大量枪支配件,并在网上查询到组装气枪的方法。之后,其在其家三楼利用自己店里的工具将枪支配件组装成三把气枪。刘志坚组装气枪目的是为了打鸟,其并没有把枪借给或卖给过他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志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根据南城县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对被告人刘志坚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南城县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同意将刘志坚纳入社区矫正教育管理,故对被告人刘志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志坚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刘志坚非法制造的枪支二支及已扣押的所有制枪零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健建审 判 员  吴 娟人民陪审员  修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董文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