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02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刑初78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10月1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六天;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12月8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1月11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月12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月26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7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2月2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4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陈世群,常德市武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陈世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同为本市武陵区朗峰城市优品小区住户,陈某某住在廖某某楼下。2015年10月7日20时许,陈某某听到楼上有响声,便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到楼上廖某某家门口,廖某某手里拿了一根扁担将门打开,开门后陈某某持刀将廖某某头部砍伤,廖某某的妻子黄某某在拉劝的过程中手部受伤,后廖某某的女儿、女婿赶到将陈某某制服并报警。经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法医学检验意见为:廖某某头皮裂伤累计20.3cm及颅骨线性骨折等,评定为轻伤一级;廖某某颅骨线性骨折,评定为拾级伤残。黄爱平评定为轻微伤、拾级伤残。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陈某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危险行为时有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亲属已于2016年4月5日赔偿被害人廖某某、黄某某经济损失45000元,被害人廖某某、黄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基本身份信息及犯罪时已成年,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材料,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菜刀1把的事实。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10月1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六天。5、证人郑鉴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7日晚上8时许,其接到岳父廖某某的电话称楼下的疯女人又砸他家的门,其上楼后没有看到该女子于是下楼,不久听到楼上有声音,上楼后看到岳父与该女子扭打在一起,女子手上拿有菜刀,其立马上前制服该女子并夺下菜刀,在此过程中,其看到岳父头上不停的流血,随后拨打110报警,之后其发现岳母黄某某右手尾指肌腱被砍伤,尾指的骨头也被砍了一个缺口。6、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0月7日20时30分许,楼下业主冲上楼拍门、骂人,其丈夫廖某某开门后被对方用菜刀砍了头部三刀,之后其女婿、女儿上来一起将对方制服并报警,其的小拇指和无名指之间被砍中,骨折,右手被刀划伤。7、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0月7日20时40分左右,住1102(其楼下)的陈姓女子到其家中砸门,其开门后被陈姓女子砍伤,其妻子黄某某也被砍伤,之后其女婿听到呼叫后与其一起将陈姓女子制服,在制服陈姓女子过程中,廖某某用拳头打了她的面部两、三拳。8、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常武公鉴字(2015)第058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黄某某右手裂创、右手第5指指骨线性骨折、右手举5指掌指关节脱位及右手第5指伸肌腱断裂,评定为轻微伤、拾级伤残的事实;9、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常武公鉴字(2015)第59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廖某某头皮裂伤累计20.3cm及颅骨线性骨折等,评定为轻伤一级、拾级伤残的事实;10、湖南湘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精鉴字第13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为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11、相关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12、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已于2016年4月5日赔偿被害人廖某某、黄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1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绍华人民陪审员  曾庆国人民陪审员  谢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