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民终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史学香与王学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珍,史学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1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学香。上诉人王学珍因与被上诉人史学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城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中,王学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学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学珍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王学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东代理审判员 裘 实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