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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6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部新区支公司与杜永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部新区支公司,杜永新,冯永先,张永生,德惠市洪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43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部新区支公司。负责人,龙业繁,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洪义,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永新,住德惠市。被告冯永先,住德惠市。被告张永生,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洪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振久董事长。原告诉称,要求四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保险理赔款76781.2元。本院认为,因向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未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280元,返还原告140元,原告承担14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晶慧审判员  李 东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