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沈乐与被告徐荣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乐,徐荣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1433号原告沈乐,女,汉族,大专文化,宁夏贺兰县人,销售人员,住宁夏贺兰县。被告徐荣昌,男,汉族,大专文化,宁夏贺兰县人,银川河东机场职工,住宁夏贺兰县。原告沈乐与被告徐荣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乐负担。审判员 胡学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梦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