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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沈乐与被告徐荣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乐,徐荣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1433号原告沈乐,女,汉族,大专文化,宁夏贺兰县人,销售人员,住宁夏贺兰县。被告徐荣昌,男,汉族,大专文化,宁夏贺兰县人,银川河东机场职工,住宁夏贺兰县。原告沈乐与被告徐荣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乐负担。审判员  胡学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梦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