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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中山与朱孔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山,朱孔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992号原告李中山,居民。委托代理人范懿杰,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孔自,居民。原告李中山与被告朱孔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永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中山的委托代理人范懿杰、被告朱孔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中山诉称,2011年3月10日、4月8日,被告因搞工程缺少资金为由从我处分别借款各500000元,合计1000000元。该借款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至今未有偿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其利息。被告朱孔自辩称,第一次借的500000元,我已经还完了,第二次借的500000元没有还,但支付了40000元利息,现在只欠50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0日、4月8日,被告朱孔自以搞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李中山分别借款各500000元,合计1000000元。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1年5月10日、6月21日各偿还了20000元,合计偿还原告40000元,该40000元款项被告自认系偿还原告的利息。对被告朱孔自抗辩称其第一次所借的500000元,已经还完了,但原告不予认可。本院限期被告在庭后三日内向法庭举证,但至今被告也没能举证证实。另外,原告提供的借据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归还时间。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所立的借条二张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朱孔自向原告李中山借款1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鉴于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借款利息,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可从其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对被告已付的40000元现金,由于被告自愿作为利息,对此本院予以许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孔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中山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诉讼保全费1870元,均由被告朱孔自承担(被告应承担的费用原告李中山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肖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 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