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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年柱与孙闪、张文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年柱,孙闪,张文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820号原告刘年柱,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张玉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鞠先娥,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闪,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张文光,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年柱与被告孙闪、张文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魏 伟审 判 员  郭义丹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柳 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