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侯学春与庞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学春,庞春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1464号原告侯学春,男,生于1984年,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被告庞春祥,男,生于1966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侯学春诉被告庞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庞春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学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学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侯学春负担。审判员 蔡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