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4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侯学春与庞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学春,庞春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1464号原告侯学春,男,生于1984年,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被告庞春祥,男,生于1966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侯学春诉被告庞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庞春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学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学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侯学春负担。审判员  蔡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