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民初6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静、赵炎腾与赵瑜、于世荣物权保护纠纷(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赵炎腾,赵瑜,于世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684-1号原告:李静,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环鹏有限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原告:赵炎腾,男,200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后峡学校初二学生,住乌鲁木齐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红军,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芳,女,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乌鲁木齐市沙区泰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赵瑜,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于世荣,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宇,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赵炎腾与被告赵瑜、于世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施群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