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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苏州神火纺织有限公司与吴江市乐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神火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乐华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神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卢允乾,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乐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启林,董事长。原告苏州神火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乐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乐华纺织品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苏州神火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29372元,被告于2014年12月28日前归还原告20000元,于2015年1月28日前归还原告29372元,于2015年2月28日前归还原告20000元,于2015年3月28日前归还原告20000元,于2015年4月28日前归还原告20000元,余款20000元被告于2015年5月28日前归还原告。(上述款项汇入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双方今后无任何纠葛。三、如被告任有一期逾期履行,可对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44元,双方各半承担,被告承担的722元于2014年12月28日前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吴江市乐华纺织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神火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796.84元,执行费为692元。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就未受偿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严根荣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庆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