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洪家森与厦门市华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联、刘彦恩、肖丽娜、计群、厦门和合兴投资有限公司、童麟、童超、康蕴杰、厦门读画楼园艺有限公司、厦门市联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家森,厦门市华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联,刘彦恩,肖丽娜,计群,厦门和合兴投资有限公司,童麟,童超,康蕴杰,厦门读画楼园艺有限公司,厦门市联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621号原告洪家森,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黄鹏飞,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华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刘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竞强、李凯,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联,男,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刘彦恩,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肖丽娜,女,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计群,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和合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计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童麟,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童超,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康蕴杰,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读画楼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集美区。法定代表人肖丽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厦门市联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集美区。法定代表人童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家森与被告厦门市华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联、被告刘彦恩、被告肖丽娜、被告计群、被告厦门和合兴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童麟、被告童超、被告康蕴杰、被告厦门读画楼园艺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市联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家森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家森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家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家森负担。审 判 长 柳东晓审 判 员 李小红人民陪审员 郑秋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龙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