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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秦方敏审 判 员  李咸申人民陪审员  李若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