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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胡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224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赵燕,江苏楚平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31日,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贺诗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