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浐灞支行与金某某、王某甲、陕西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金占,王苗苗,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150号世博路及纺渭路交汇处。负责人赵永文。被执行人金占,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辛家寨乡新建村南街27号。被执行人王苗苗,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辛家寨乡高庙村高庙正街17号。被执行人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2号。法定代表人袁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依据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12145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占、王苗苗、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其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合计6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占、王苗苗、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62000元,未受偿6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