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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韩建喜与韩创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喜,韩创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韩建喜,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区耿镇。委托代理人侯引玲,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韩建喜之妻。被执行人韩创建,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韩建喜与被执行人韩创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中查明,韩建喜与韩创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为(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13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韩建喜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且无中止、中断之理由,执行中申请人明确表示,因其与韩创建的界畔纠纷,主要在本次判决界畔的两头,当时没有起诉,现准备立案另行起诉,待其他争议地段判决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176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