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红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建波与被执行人刘家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波,刘家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1074号申请执行人:黄建波。委托代理人黄文娟、王新芳,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家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波与被执行人刘家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家坤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亦查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依法查封了其名下坐落于玉溪市文化村28号房屋一幢,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107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志平执行员 刘家明执行员 马世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