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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恒山申请执行段昌培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昌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100号申请执人李恒山,男,贵州省丹寨县人。被执行人,段昌培,男,贵阳省麻江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恒山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丹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段昌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8500元人民币和本案执行费178元人民币。被执行人段昌培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段昌培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其它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恒山,同时,告知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恒山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本院在执行该案中已穷尽执行手段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应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丹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泉宁审判员  杨光军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和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