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于某某与张政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393号原告郑某某,现住肇东市。原告于某某,18岁,现住肇东市。被告张某某,40岁,住绥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秀芬、于佩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郑某某、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