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83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邱琴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200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琴(绰号邱邱),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邛崃市。2009年8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琴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忠诚、被告人邱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邱琴在其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X小区”XX栋X单元X号的家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包,后被告人邱琴及购毒人员李��某被邛崃市公安局民警挡获。民警从被告人邱琴身上查获购毒人员李某某向其支付的毒资100元,从购毒人员李某某身上查获其向被告人邱琴购买的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0.11克)。经民警依法搜查,又从被告人邱琴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X小区”XX栋X单元X号的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9.24克。被告人邱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前述查获的毒品、毒资已由邛崃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其中的毒品由邛崃市公安局统一保管,毒资100元已随案移送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邱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毒品海洛因(9.35克)、毒资100元、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移交毒品登记清单、被告人邱琴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被告人邱琴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邱琴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琴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贩卖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琴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琴曾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邱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琴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9.35克)、毒资100元,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9.35克)、毒资1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兴旺人民陪审员  刘贵荣人民陪审员  彭碧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霄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