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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孔令君上诉赵段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令君,赵段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8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君,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田丰,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段炼,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莉,北京莫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寒,北京莫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孔令君因与被上诉人赵段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4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令君及委托代理人沈田丰,被上诉人赵段炼委托代理人吕莉、闫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42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朔审 判 员  周文祯代理审判员  陈烁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星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