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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6)粤0306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廖福权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福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O16)粤0306刑初177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福权,男,1992年7月7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五华县。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0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1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福权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宇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福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晚,被告人廖福权邀约被害人贺某到深圳市龙华新区华润万家商场逛街,利用贺某在一家女装店试衣间试衣服的机会,将其手提包盗走,内有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1150元。2015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廖福权邀约被害人莫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逛街,利用莫某在一家名为“艾丽丝”的女装店试衣间试衣服的机会,将手提包盗走,内有价值人民币3350元的苹果6手机一部、现金300元及银行卡、驾驶证等。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廖福权在龙华新区金月光休闲会所被民警抓获,民警随即在廖福权身上缴获莫某的苹果6手机一部、现金300元及银行卡、驾驶证。涉案赃物现已全部发还被害人莫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廖福权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福权无视国家法律,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且涉案赃物已部分缴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福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廖福权退赔被害人贺某人民币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雪  滢书 记 员 梁惠红(兼)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