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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孙晓平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871号原告孙晓平,女,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双宁。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责人徐克顺,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凌风。委托代理人段天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平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梁瑞娟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周月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尚洛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