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孙晓平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871号原告孙晓平,女,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双宁。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责人徐克顺,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凌风。委托代理人段天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平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梁瑞娟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周月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尚洛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