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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毛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576号原告毛某,女,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被告邹某,男,汉族,1965年6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丽君军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丽君军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丽君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丽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毛丽君军负担。审判员  杨珍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智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