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毛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576号原告毛某,女,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被告邹某,男,汉族,1965年6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丽君军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丽君军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丽君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丽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毛丽君军负担。审判员 杨珍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智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