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金德勤与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勤,秦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689号原告金德勤,女,198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松,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赵洪明,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德勤与被告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德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德勤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德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金德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凌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