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欧阳高伟犯侵犯著作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高伟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26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高伟。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高伟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浙078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欧阳高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欧阳高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欧阳高伟撤回上诉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高伟撤回上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强审 判 员 赵 娟审 判 员 周巧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