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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章富权诉朔州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富权,朔州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章富权,男,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告朔州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庭满,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日平,男,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富权诉被告朔州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郁尚国人民陪审员  任芳春人民陪审员  安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