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50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柯晓东、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柯晓东,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08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邱吉晨,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龙泉,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晓东,男,汉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林宝财,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科宏,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被告柯晓东、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柯晓东、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卢书琪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枫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