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吴军与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吴军,男,汉族,1967年2月24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法定代表人周兵,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吴军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员黄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贵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