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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四川金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姚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金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小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689号原告:四川省金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秋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颂。被告:姚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金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金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金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小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省金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