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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南宁茗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市山楂树演艺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茗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山楂树演艺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239-2号申请人南宁茗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59号进大门右侧综合楼2楼203号。法定代表人黄丽靖。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山楂树演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7号淡村商贸城叁号楼第五层A3号铺面。法定代表人桂姣莉。担保人叶康,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本院受理原告南宁茗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南宁市山楂树演艺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江民二初字第239-1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山楂树演艺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45001594151050721176账户的银行存款242839元,冻结期限一年。因该次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山楂树演艺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45001594151050721176账户的银行存款242839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