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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2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原告五家渠来源钻井队与被告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乔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家渠来源钻井队,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乔德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21民初175号原告:五家渠来源钻井队,住所地:五家渠市101团五连污水处理厂后面。经营者:韩晓东,系该钻井队业主。委托代理人:王春荣,系该钻井队会计。被告: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东戈壁村村委会。经营者:乔宏军。被告:乔德华。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五家渠来源钻井队与被告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乔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因原告五家渠来源钻井队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华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2.5元,减半收取325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迪苗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