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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执监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孟凡东与孙峰、徐桂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东,孙峰,徐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监15号申请执行人:孟凡东。被执行人:孙峰。被执行人:徐桂兰。禹城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孟凡东申请执行孙峰、徐桂兰(2014)禹商初字第1008号,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孟凡东申请执行孙峰、徐桂兰(2014)禹商初字第1008号一案指定由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