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余清华与钱细良、余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清华,钱细良,余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32号原告余清华,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钱细良,女,53岁,汉族。被告余志,男,2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清华与被告钱细良、余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清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清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清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余清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风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靖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