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会利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668号罪犯陈会利,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2013)台三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会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会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会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会利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会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会利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