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653号罪犯杨某,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甬海刑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智准予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至2016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