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刚,王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刚,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长县人,现住延长县县城。被执行人王春艳,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桥高家花园。张志刚申请执行王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张志刚向本院递交了���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王春艳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恢6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