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华生、李保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生,李保城,XX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480号被告:陈华生,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民身份号码×××1517。委托代理人:朱辉扬,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振光,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城,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0512。被告:XX丽,女,汉族,广东省河源市人,住广东省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1320。以上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富延,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陈华生诉被告李保城、XX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决前,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097元,并告知其逾期未足额交纳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194元,减半收取即80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华生负担。审 判 长 谭松志审 判 员 王雪良人民陪审员 古美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慧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