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何永瑞与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淑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瑞,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淑玲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346号原告何永瑞,女,汉族,市民。被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俊伟,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彬,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玲,女,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瑞与被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淑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何永瑞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需要收集新的证据,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淑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何永瑞负担。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崔 瑛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安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