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张文增与高海军、霍建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增,高海军,霍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80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增,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高海军,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霍建英,女,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张文增申请执行高海军、霍建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29498元,执行费34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瑞代理审判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闫宁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