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6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高华,即墨市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世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