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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6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高华,即墨市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世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