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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民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欧阳斌与被上诉人谷根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斌,谷根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终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欧阳斌。委托代理人严皓,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谷根成。上诉人欧阳斌因与被上诉人谷根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2)耒巡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阳斌及其委托代理人严皓、被上诉人谷根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欧阳斌、谷根成合伙期间的出资及其去向、收益及支出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2)耒巡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已收诉讼费485元,退回上诉人欧阳斌。审判长  黄志英审判员  严 君审判员  谭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