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民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欧阳斌与被上诉人谷根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斌,谷根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终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欧阳斌。委托代理人严皓,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谷根成。上诉人欧阳斌因与被上诉人谷根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2)耒巡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阳斌及其委托代理人严皓、被上诉人谷根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欧阳斌、谷根成合伙期间的出资及其去向、收益及支出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2)耒巡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已收诉讼费485元,退回上诉人欧阳斌。审判长 黄志英审判员 严 君审判员 谭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