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邵学勤诉被告嘎亥图镇乌额格其嘎查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学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6民初463号原告邵学勤,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扎鲁特旗一中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嘎亥图镇乌额格其嘎查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嘎亥图镇。法定代表人陈桩子,该村村长。原告邵学勤诉被告嘎亥图镇乌额格其嘎查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齐达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邵学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嘎亥图镇乌额格其嘎查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学勤诉称,2013年1月2日,被告嘎亥图镇乌额格其嘎查委员会以还额布日乐图欠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一枚借据,口头约定还款时间为半年,当时嘎查达罗鹏、会计王金星签名。7、8月份左右大通道施工结束,给2分利息。2015年7月,被告书记白宝山在欠据上签名,承认此款项并于同年8月还了30000元,仍欠20000元,故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欠款20000元及30000元30个月的利息16200元和20000元自2013年1月2日至开庭之日止的利息1.8分给付。被告嘎亥图镇乌额格其嘎查委员会未作答辩。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举了借据一枚。欲证明被告向我借钱了。本院认证为,该借据能够证明被告于2013年1月2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日,被告嘎亥图镇乌额格其嘎查委员会以偿还额布日乐图欠款为由向原告邵学勤借款50000元。2015年8月,被告向原告偿还了30000元,其余20000元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嘎亥图镇乌额格其嘎查委员会向原告邵学勤借款至今未返还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双方约定月利率20‰,现要求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约定利息,其利息自起诉之日开始至本判决书生效为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保护,其余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嘎亥图镇乌额格其嘎查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邵学勤借款20000元及自2016年2月25日至本判决生效为止按2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50元,由被告嘎亥图镇乌额格其嘎查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达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木其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