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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曹百山与谢春旗、王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百山,谢春旗,王喜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879号原告曹百山,男,汉族,1975年4月15日生。被告谢春旗,男,汉族,1967年5月11日生。被告王喜英,女,汉族,1967年4月10日生。(系谢春旗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百山诉被告谢春旗、王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谢春旗、王喜英位于郑州市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谢春旗座落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77号帝湖花园B区6号楼2单元6层604号。产权证号(1401184736)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24个月(从2016年4月6日至2018年4月5日)。查封期间,不准办理标的物的转让、抵押、过户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事宜,不准变卖标的物及在标的物上设定其他权利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会审判员  张凯涛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孝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