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埇民一初字第8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邓引弟与余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引弟,余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埇民一初字第8978号原告:邓引弟,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高羽丰,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明东,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邓引弟与被告余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德忠与人民陪审员刘亚、人民陪审员刘双贵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引弟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羽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明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引弟诉称,被告余明东于2014年9月14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8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仅偿还借款3万元,余款5万元及利息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5000元,合计5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全部偿还借款之日止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余明东未答辩。原告邓引弟为支持自己陈述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一张借条及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借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收到8万元,借款协议证明2014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约定违约金为借款总额20%及滞纳金等。被告余明东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邓引弟提交的2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真实客观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内容的效力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经别人介绍认识被告余明东,2014年9月14,原被告达成一份借款协议:“一、出借方(甲方):邓引弟,借款方(乙方):余明东。二、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三、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14日至……,四、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当日内将借款交付乙方。五、如乙方到期未能偿还甲方借款乙方应支付甲方总额的2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按利息的5%按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出借人(甲方):邓引弟(签名),借款人(乙方):余明东(签名并捺指印),2014年9月14日”。同日,被告余明东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下方载明被告收到原告借款8万元。另查明,被告余明东于2015年3月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下欠借款本金5万元未予返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余明东向原告邓引弟借款本金80000元并已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尚欠原告邓引弟借款本金50000元事实清楚,有《借款协议》、《借条》、收到借款《收条》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余明东借款后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主张借款产生的利息及20%违约金共计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原告邓引弟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余明东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德忠人民陪审员 刘 亚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素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