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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基建(上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基建(上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389号原告中基建(上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莘庄工业区FD块。法定代表人陈跃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爱民(特别授权代理),中基建(上海)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滨江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王员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屈璇(特别授权代理),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基建(上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基建(上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当事人庭后协商解决纠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基建(上海)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基建(上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5元减半收取3,917.50元、邮寄费40元,共计3,957.50元由原告中基建(上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