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谭小兰与云阳融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兰,云阳融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1705号原告谭小兰,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平,邓丽,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云阳融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双江镇移民大道808号1-1。法定代表人俞兆美。委托代理人屈祈明,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兰诉被告云阳融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小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