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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5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与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529-2号原告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南首。法定代表人潘书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城共青团路6号。法定代表人蔡连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账户16×××58内的存款60000元(现已冻结至6186.04元)、账户16×××84内的存款54000元(现已冻结至3949.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华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福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