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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勇与被告李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李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36号原告徐勇,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10日,住通江县。被告李强,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10日,住通江县。原告徐勇与被告李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徐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勇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原告徐勇自愿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忠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