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与太康县曲酒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太康县曲酒厂,程勉仿,刘启忠,李全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249号原告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邓建军,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茂昌,太康县司法局退休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太康县曲酒厂。法定代表人王运昌,该厂厂长。第三人程勉仿,男,汉族,1950年4月21日出生。第三人刘启忠,男,汉族,1942年2月21日出生。第三人李全昌,男,汉族,1945年4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太康县曲酒厂、第三人程勉访、刘启忠、李全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仕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