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钟振泳与陈世明、孙月英、陈艳珍、揭建生、钟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振泳,陈世明,孙月英,陈艳珍,揭建生,钟进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振泳,男,汉族,1954年7月6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世明,男,汉族,1954年8月21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孙月英,女,汉族,1956年2月22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艳珍,女,汉族,1980年6月1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揭建生,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钟进福,男,汉族,1955年4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钟振泳与被执行人陈世明、孙月英、陈艳珍、揭建生、钟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世明名下的闽DMY9**号车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艳珍名下的闽DEC7**、闽DL80**、闽DW97**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车辆,暂无法执行。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艳珍名下的址于厦门市金山西二里195号的房产,轮候查封了揭建生名下的址于厦门市集美岑东路148号之一403室的房产。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0000元,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XX炜 关注公众号“”